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濱環罰字[2022]第024號 |
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濱環罰字[2022]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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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2011657833148XM
地址: 天津市濱海新區古林街港塘公路西側(天津港順通建材有限公司市場內A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孫鳳城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2年02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單位正在從事產生噪音的維修水泥罐、埋沒電纜作業,且1臺200KW拖拉式發電機正在進行發電作業。該項目位于昌河街世紀嘉園住宅小區南側(建成小區已入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該區域屬于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經詢問你單位未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20)》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2年03月23日以《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濱環事告字[2022]第1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人民幣捌仟圓整的罰款。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濱海新區響螺灣迎賓大道國泰大廈2708室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05月10日
主辦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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